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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

来源:漳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3-10-30 15:58:59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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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终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终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3 法定依据

  1)《教育法》(2015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职业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4)《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4 主体

  漳州市教育局。

  5 审批条件或标准

  5.1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根据当地高中、中职的布局规划进行限制,如果当地现有的高中、中职规模饱和,则不再审批设立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符合漳州市教育发展规划和漳州市高中阶段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7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批科审核(含现场勘察)→领导审批→窗口办结。

  8 要求

  8.1 申报材料

  1)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申请报告(2份);

  2)财产清算报告;

  3)董事会会议决定;

  4)学校师生安置情况说明;

  5)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8.2 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 无。

  8.4 年检要求 无。

  9 注意事项

  办理结果可登陆网站:漳州市教育局--政务公开(http://jyj.zhangzhou.gov.cn/),进行查询。

  10 审批决定证件

  无。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2026550

  12 诉求渠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于:漳州市教育局http://jyj.zhangzhou.gov.cn/cms/siteresource/article.shtml?id=60503646339090004&siteId=530418360902210000,(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swhzw@vip.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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